原告顾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x镇x村x号。
被告周xx,男,19xx年x年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原告顾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裴孙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x、被告周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周x,2007年x月x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8月19日双方争吵之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现认为夫妻感情现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xx辩称,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周x,2007年x月x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涉诉。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均不是影响夫妻感情的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尊重和理解,多为家庭子女着想,那么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xx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