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在棋牌室相识。2010年3月,被告因急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立下借条,约定2010年3月31日还款。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杳无音讯。原告催讨无着而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某乙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原、被告间借贷之实,并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亦明确表示系争款非赌债。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棋牌室相识。2010年3月25日,被告黄某乙因需向原告借款1万元,立下借条,载明“借潘某借壹万元整3-31还清(壹万元整)。借款人黄某乙2010年3月25日”。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音讯全无,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乙归还借款1万元,有原告陈述和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某借款人民币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伦
审判员陈莉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