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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袁某某、李某某,河南永生(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负责办理安阳市X路段职工提前退休手续期间,收受单位职工路某某、崔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姜某每人7000元,张某2000元,王某某1700元,张某甲800元代金券,共计x元,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上述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相关人员的钱物及数额无异议,但辩解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符合有关政策,其所收受的钱物大多用于替退休人员协调相关单位关系而支出。

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其公职人员的职权收受他人钱物,通过活动相关部门关系,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其行为符合斡旋受贿罪特征,但其所收款数大多已按照委托人意愿支出,主观恶性不大,要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负责办理安阳市X路段职工提前退休手续期间,收受单位职工路某某、崔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姜某每人7000元,张某2000元,王某某1700元,张某甲800元代金券,共计x元,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上述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实,其所在的安阳市X路段行政归安阳市交通局主管,系该单位二级机构。2005年到2006年期间,其在负责安阳市X路段养护体制改革,为单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收受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路某某、崔某某等八人共计x元左右。因为这八名职工在提前退休的条件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欠缺,他们给其送钱就是为了让其协调相关部门关系,为他们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证人路某某陈述证实,2006年其找秦某某想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秦某某称需要钱向安阳市人事局、社保局、劳动局等单位活动,其就分数次给秦某某x元。

3、证人崔某某陈述证实,2006年其找秦某某想办理退休手续,秦某某以需要向社保局缴纳费用、到人事局办理手续等名义数次向其要9500元。

4、证人姜某陈述证实,2006年其为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在秦某某办公室送给秦某某7000元钱,当时秦某某说收钱是办理手续需要活动。

5、证人罗某某陈述证实,2006年公路段开始办理退休手续,具体事情由秦某某负责,当时其想办理退休,秦某某称办理手续需要一笔钱打点相关部门环节,数天后其给秦某某7000元。

6、证人张某陈述证实,2005年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秦某某给其说办理退休手续要找其他部门活动关系,并给其要2000元。

7、证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6年秦某某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说要打点相关部门关系,给其要现金6000余元。

8、证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06年其在办理退休时秦某某向其索要8000元,后其多次找秦某某,秦某某又退给其。在给其办完退休手续后,秦某某以需请社保局相关人员为名给其要走2000元。

9、证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06年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秦某某以需给人事局、劳动局、社保局打点关系为名要其800元代金券。

10、证人安阳市X路段段长李某某陈述证实,2005年6月份,秦某某在任安阳市X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时已被免去公路段人事科长的职务,但由于秦某某熟悉人事工作,段里决定仍由秦某某负责公路段人事科工作。

11、安阳市X路管理段系国家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安阳市X路管理段对秦某某的任职决定复印件。

12、崔某某为补足工龄而开具的假证明及证明其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的工改审批表、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姜某经涂改参加工作时间的工资审批表;罗某某经涂改参加工作时间的工人报告表及显示其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的入伍、退伍登记表;张某某经涂改参见工作时间的工资套改审批表;张某为补足工龄开具的假证明;张某甲为弥补退休手续而后补的证明信;路某某经涂改参加工作时间的工资审批表等着证据。

二、被告人秦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1、被告人秦某某自书工作日志两本,记载内容证实其所收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钱大部分用于协调相关部门关系,从而为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证人安阳市交通局人事科主任科员李某证言证实,2005年至2006年,在公路段改制过程中其参与了几次秦某某办理退休手续的吃请,当时参与的有人事局、劳动局、社保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当时请客吃饭都是为了符合条件的职工办手续,但也有部分情况复杂点的。

3、证人安阳市开发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荣某证言证实,在公路段单位改制过程中,其参与了数次秦某某请客吃饭,当时在一起主要是讨论改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政策等问题。

4、证人安阳市X路管理段司机刘某某证言证实,秦某某在数次请社保局、人事局相关人员吃饭时曾让其去接送人,在吃饭期间曾听到他们谈论办理退休的事情,但具体怎么说的记不清了。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秦某某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请托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本案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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