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苗某某
被执行人:姜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执行人:姜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关于申请人伊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姜某甲、王某乙、姜某丙、王某丁借款一案,申请人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对(2007)伊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8)伊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进行审查,认为该公证书用执行证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姜某甲、王某乙、姜某丙、王某丁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借款本息x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交本院执行局,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海伟
执行员岳红强
执行员郭会强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