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曾维善,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略)。资格证书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学东,湖南省中方县方正法律服务所(略)。资格证书号码:x。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上诉人唐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9)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维善、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于1980年在芷江侗族自治县X镇X村修建一栋木质平房,并在屋前修了一条通往公路X路。1989年9月25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管理局给李某某颁发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唐某某紧挨(间距三米左右)李某某的房屋修建了一栋砖木结构房屋。李某某与唐某某所建房屋均是坐南朝北,并排修建。唐某某在建房的过程中,未与李某某进行协商,将李某某修筑的通道毁损,在原有的通道基础上修筑了一条比原有通道宽敞但上坡比较陡峭的大道。现李某某认为唐某某所建房屋妨碍李某某房屋的通风采光,以及唐某某修筑的大道对李某某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故与唐某某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唐某某自愿将门前的通道沿水泥沟沟边沟平台水平线降低路面高度,通道道路路面直到唐某某正屋左向的左下角;唐某某正屋左下角下通往马路的通道由唐某某挖土填充自然降坡;
二、唐某某改造路面时保证不将泥土堆到门前的竹林里;
三、李某某自愿放弃其它的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唐某某、李某某自愿各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唐某某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杨荣
审判员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