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粮农,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粮农,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吴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恒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魏林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