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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粮农,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粮农,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吴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恒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魏林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谌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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