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负责人。
被执行人韦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5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22.1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15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俊
审判员王志平
书记员尹建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