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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字(20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米脂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农民,住(略),暂住榆林市榆阳区青云居民小区。2010年7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米脂看守所。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9日23时下午,在王某某家中钟喜军从王某某手中以每克16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20克毒品。2010年6月30日下午,钟喜军和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再以每克160元的价格购买20克,由钟喜军来王某某家中交易,在王某某家门口二人未及交易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王某某处搜出可疑毒品20.2126克,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可疑毒品中含有海洛因、吡拉西坦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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