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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实业车辆有限公司、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商丘市梁园区拍卖行、河南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亿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实业(十堰)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克峰,河南大公匡法(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种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拍卖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河南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郑州亿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丁,总经理。

上诉人东风实业(十堰)车辆有限公司、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拍卖行、原审被告河南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亿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邹靖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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