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实业(十堰)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克峰,河南大公匡法(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种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拍卖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河南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郑州亿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丁,总经理。
上诉人东风实业(十堰)车辆有限公司、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拍卖行、原审被告河南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亿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邹靖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