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2010年2月间,二原告给二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做完后二被告共欠二原告工资钱x,并写下欠条两支,后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诉请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偿还原告贺某某、王某某欠款x元(于2010年9月28日前自动履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子明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何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