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52岁。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54岁。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克锋,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2005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郑州市煤仓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郑州市X路X号付X号的房屋租给被告下属的该服务站使用。2007年4月,经双方协商,月租金为2000元。2009年6月30日,被告不再租赁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但拖欠房屋租金共计4万元,电费77.60元,水费28.30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4万元、利息2730元、水电费10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医院欠原告张某某房屋租金4万元及利息2730元、水电费102元,于2009年9月16日支付3万元,余款x元原告自愿放弃。该3万元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医院已当庭履行完毕,此案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被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