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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X号。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在(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位于柳州市X路X号书香园X栋X单元X—X号房屋一套为被执行人陈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所有位于柳州市X路X号书香园X栋X单元X—X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俭为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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