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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永宁采油厂职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永宁采油厂职工。

申请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甲于2010年7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x元,利息24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乙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刘某甲已将执行回案件款领走,此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毅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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