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志丹县食品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志丹县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系该厂厂长。
郝某某与志丹县食品厂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于2010年9月30日履行案件款x.14元,交纳受理费590元,执行费48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牛怀文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