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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2010)志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志丹县X镇X村民。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该村村民。

被执行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现住(略)。

申请人边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文某某、刘某清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0)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x.50元,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81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0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元帝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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