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养殖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1年3月2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11年3月31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4月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于2011年4月2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徐来斌、张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春季,被告人崔某明知饲喂添加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生猪肉对人体有害,但为了达到生猪的体型好、价某、好销售的目的,以250元/千克的价某从程保成(已判刑)手中购买了1千克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份的稀释粉,而后按照比例添加到饲料中喂养生猪。2011年3月19日,获嘉县农牧局工作人员对所喂养的生猪猪尿进行抽检,所提取的尿样经河南某饲料产品质量监督站检验后认定:“盐酸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2010年以来,被告人崔某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饲料喂养生猪约30头,并将其中的约20头生猪销售。后获嘉县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存栏的育肥猪33头作无公害处理。
检察机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某辩称:我不知道程保成给我的药是瘦肉精,他说是治咳嗽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季,被告人崔某明知饲喂添加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生猪肉对人体有害,但为了达到生猪的体型好、价某、好销售的目的,以250元/千克的价某从程保成(已判刑)手中购买了1千克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份的稀释粉,而后按照比例添加到饲料中喂养生猪。2011年3月19日,获嘉县农牧局工作人员对所喂养的生猪猪尿进行抽检,所提取的尿样经河南某饲料产品质量监督站检验后认定:“盐酸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2010年以来,被告人崔某陆续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饲料喂养生猪,并将其中的约20头生猪销售。后获嘉县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存栏的育肥猪33头作无公害处理。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张某、宋某、程XX的证言,被告人崔某的户籍证明,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某兽药监察所(河南某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南某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河南某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获嘉县X乡市畜牧局质量检测检验中心采样单、无公害处理证明,被告人崔某签订的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现场图、现场照片,河南某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x)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明知饲喂添加有“盐酸克仑特罗”饲料的生猪对人体有害,在喂养生猪过程中为达到生猪体型好、价某、好销售而向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喂养生猪,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民
审判员马秀艳
审判员冯某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