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醴陵市全胜瓷厂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今朝,湖南华豪(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市长。
上诉人李某某诉被上诉人醴陵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9月19日以“选择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使用权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此,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艳辉
审判员梁小平
审判员王敏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