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向明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龚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