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向明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