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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一建公司陈某某从2010年3月12日到6月16日期间到我处购钢材x元,已付4万元,尚欠x元,我多次和他取款不得,一拖再拖,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0年8月19日被告陈某某给原告写有欠钢材款x元的欠条一张,约定在2010年8月底前付10万元,余款在两个月内全部付清,如超期按月息3%计付利息。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10月30日前给刘某某支付货款x元,2010年11月15日前给刘某某支付货款x元。

二、被告陈某某在2010年11月30日前仍未付清货款,

从2010年8月19日起按月息2.6%的利率计付利息。

三、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67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东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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