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审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姜留范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