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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审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姜留范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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