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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边某某,男,出生年龄不祥,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年龄不祥,汉族,住(略),系边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克林

审判员周永东

审判员贺秉政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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