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略),居民。
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8日,被告任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被告任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某某借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刘某某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任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4000元,于2011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元,剩余部分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10元,收取55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