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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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XX诉被告XX装潢公司装潢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池XX,男,19XX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XX,女,19X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XX装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室,经营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职员。

原告池XX与被告XX装潢公司装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余XX、被告XX装潢公司委托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池XX诉称,原、被告于200X年1月16日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装修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工期自200X年1月17日至200X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装修款,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提供施工图,且拖延开工时间,直至同年2月20日才开始施工。施工中水电隐蔽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约定办理验收手续,而且工期缓慢,施工质量不规范,铺设的地砖空鼓现象严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工,被告均拒绝。竣工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完工,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x元;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以合同价x元为本金,自2006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自2006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5000元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应铺设地砖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x元(其中人工费2000元、地砖重购费x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用及案件受理费。

被告XX装潢公司辨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告预付的工程款已无余额,故不同意退还工程款;因被告不存在违约,故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施工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赔偿地砖重购费和人工费;至于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X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施工面积165平方米)进行装饰施工,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x元,其中材料费x元、人工费x元,工期自200X年1月17日起至200X年4月30日止,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开工当天支付x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x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x元,验收合格当天支付3000元,还约定系争工程由被告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由于被告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费用由被告承担,工期不变;由于被告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1月17日、3月28日分别向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7000元,被告亦进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被告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原、被告间产生矛盾,虽经有关部门协调,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7月被告施工人员撤场,此后不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被告已施工的装修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1、X层东北卧室、西北卧室及东卫生间新做水泥找平层均存在起壳开裂现象,主要与材料收缩和施工缺陷等因素有关;2、X层厨房、餐厅、走道、客厅及南阳台地砖地坪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空鼓现象,主要与施工缺陷等因素有关;3、X层西卫生间窗台面砖及地砖地坪局部有空鼓现象,且墙面砖接缝宽度,大于规范1mm的要求;4、复式层东南卧室、西南卧木搁栅底部采用木片垫高,主要与木搁栅截面高度不足等因素有关;5、X层和复式层南阳台地坪未预留地漏,主要与施工缺陷等因素有关;6、经抽查测量,室内墙面镶贴和墙面抹灰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部分不符合验收要求。此后,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补充检测报告一份,检查结果为:1、上水管检查,现场采用压力机,对被检测房屋上水管道密闭性能进行了测试,试验结果水压持续恒定,上水管密闭性能良好;2、室内电线排布检查,经现场检查,被检测房屋室内照明路线采用1.5mm2电线,插座及空调线路均采用2.5mm2电线。该单位亦出具宜川路X弄X号X室房屋修缮建议:1、建议对X层东北卧室、西北卧室及东卫生间找平层存在的起壳开裂现象,采取翻修处理;2、建议对于出现空鼓的墙、地砖,按原样进行翻修处理;3、建议对室内铺架空木地板的地坪找平处理后,采用规格为x的木搁栅;4、建议对X层和复式层南阳台,按原设计要求,恢复阳台地漏。此后,本院根据被告申请委托XX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已施工项目工程造价进行检测,结论为涉案工程造价为x元。

另查明,系争装修工程地砖系由原告购买,价格为x元。审理中,原告表示,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已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故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损失,对于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不再主张,至于5000元的标准是否合理,原告认为同意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被告表示,同意由原告酌定因逾期竣工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重购地砖费及人工费也同意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本院在开庭审理时曾征询双方对是否同意交接现场的意见,对此原告表示同意,并表示交接后原告将另行组织他人进行装修,被告则表示在一周内给法院答复,但逾期被告未能答复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家庭居室装饰装潢施工合同》、被告公司装潢指南、付款收据、施工预算清单、实际完工清单、原告致被告的传真和快递、地砖发票,被告提供的《家庭居室装饰装潢施工合同》、室内装潢施工预算清单和变更单、装潢工程图纸、余秀平致被告公司传真、被告公司致余秀平传真、催料通知书、停工通知书、收款收据、地砖发票、承诺书、室内装结算清单、原告致被告公司传真,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XX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潢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被告作为常年从事装潢设计的企业理应按时按质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但被告在装修本案系争的房屋时已完成的装修工程存在地砖空鼓等现象,经鉴定主要与被告的施工缺陷有关,双方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本院认可并无不当,可予支持。原、被告在产生纠纷后,被告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即于离场,审理中,针对本院征询双方是否同意就系争工程进行交接,被告亦未在承诺的时间内发表意见,致系争房屋长期空置,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尚属合理,至于赔偿的标准本院将结合本案案情及系争房屋所处地段予以酌定。由于被告在系争房屋内已实施了部分装修工程,合同解除后理应对被告已实施的工程予以结算,根据造价鉴定报告被告已完工的工程价格为x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预收工程款,应予支持。系争房屋内铺设的地砖系由原告购买,现被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已铺设的地砖需进行翻修处理,翻修中势必造成地砖的损耗,因造价鉴定报告中已将拆除地砖的材料费、人工费用考虑在内,故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重购地砖费用及拆除地砖的人工费用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池XX与XX装潢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潢施工合同》;

二、XX装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池XX工程款9099元;

三、XX装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池XX经济损失(自200X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2500元计算);

四、池XX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7.50元(池XX已预缴),由池XX负担500元,XX装潢公司负担1607.50元;检测费8000元(池XX已预缴)、鉴定费1000元(XX装潢公司已预缴),由池XX负担3000元,XX装潢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缪为军

审判员戴蔚雯

代理审判员吴妮娜

书记员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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