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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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敲诈勒索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因本案于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XX、代理检察员龙X、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胡XX因怀疑被害人李X诈赌,纠集了许X(另行处理)等多名同伙在本市X路XXX号棋牌室门口对李进行殴打。之后胡XX等人又将李X强行押至本市X路、民和路附近,胡的同伙多次对其殴打迫使其承认诈赌。最后,胡XX等人要求李X赔偿人民币1万元了结此事。当日15时30分许,李X被迫交出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000元,并写下了一张8000元的欠条后,胡XX等人才将其释放。同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胡XX在本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被抓获。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XX退赔了赃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和验伤通知书、证人何XX、徐XX、严XX、张X、刘XX、李XX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为证,均经当庭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胡XX系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胡X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赃款,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止。)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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