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姬登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2009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嘴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某与被告牛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原、被告婚生女牛××(X年X月X日生)随被告牛某生活,由原告任某一次性给付小孩抚育费x元(于2010年10月13日前自动履行)。
三、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分割。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姬登峰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