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身份证号:x。
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籍(略),现登记住(略),现住靖边县一粮站家属楼三单元,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乔某诉称,2009年,原告给被告承包的工程搞电路穿线。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口头辩称,已给付过一部分欠款,同意偿还剩余部分,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乔某为被告王某在靖边县红枫苑小区三号楼承包的工程进行电路穿线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结束后,被告王某给付原告乔某部分工资,剩余x元由被告王某给原告立有欠条1支。该欠款经原告乔某多次索要,被告王某未予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乔某欠款x元。
二、原告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畅博
审判员周虎
人民陪审员谢青山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