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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四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于1976年结婚,婚生三子,两男一女均已成家。原、被告从2002年开始分居至今。后原告孙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程某某同意。

二、财产方面:座落于洛阳市涧西区X街坊建筑面积56.51平方米和伊川县X乡X组原告孙某某名下的宅基一所(三间上房、四间厦房)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三、原告孙某某每年支付被告程某某生活费3000元。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生活费6000元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的4月10日前给付完毕,从2010年往后的生活费于每年的元月31日前给付。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敬章

审判员李亚东

审判员陈卫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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