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沅陵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瞿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解,双方自愿和好,其要求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从文
审判员余志成
审判员唐晓丽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