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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民一初字第432号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沅陵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瞿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解,双方自愿和好,其要求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从文

审判员余志成

审判员唐晓丽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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