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长中民监字第X号
原告湖南XX音像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了(2006)长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袁XX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