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5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罐头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经贸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罐头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X街。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魏某某诉福建省莆田罐头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福建省莆田罐头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9)涵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魏某某上诉称,没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劳动纠纷,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原审法院所作裁定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企业改制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
应当由政府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本案不属于法院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陈某森
审判员赵雪花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郑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