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53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货车,在镇平县X街“北关台区北支01”线杆北侧道路东侧的废品收购部进入道路后向南转弯时,因持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附载作业人员时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车辆侧翻,将从其车顶跳下后未离开的李××压住,致李××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调解,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x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货车,在镇平县X街“北关台区北支01”线杆北侧道路东侧的废品收购部进入道路后向南转弯时,因持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附载作业人员时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车辆侧翻,将从其车顶跳下后未离开的李××压住,致李××当场死亡。经镇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物证鉴定,李××系胸腹受重物持续性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协调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种经济损失x元。

2010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张×、李××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喜德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照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