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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2010年4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

审判员雷赛英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骆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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