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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李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执字第79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麻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42岁。

被执行人舒某某,女,41岁。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李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舒某某自动履行(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李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骆军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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