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麻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42岁。
被执行人舒某某,女,41岁。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李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舒某某自动履行(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李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骆军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