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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6月19日被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13日、14日夜,被告人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沁阳市X乡X村(原木楼乡X村)二组北地63棵杨树采伐。经鉴定,该63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45.4907立方米。

2010年6月19日,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沁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宰xx、宰xx、张xx、郭xx、宰xx、郭xx等人的证言;年龄证明、投案证明、销树合同、收据、沁阳市X乡X村委会证明材料等书证及林木材积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翠霞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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