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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XX与被上诉人钟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X乡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曹云,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钟XX,男,1968年3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X乡X组X号。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钟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XX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吴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颖

代理审判员郭e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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