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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XX、被上诉人廖XX与原审被告徐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XX(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芙蓉区桂花井附X号。

被上诉人廖XX(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开福区X村X栋X门X房。

委托代理人颜谷成,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谭国军,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徐XX(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X镇X村西湖组X号。

上诉人陈XX、被上诉人廖XX与原审被告徐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陈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向陈XX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0年7月27日之前交纳上诉费。陈XX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颖

代理审判员郭&x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光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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