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某某,曾用名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2004年3月至2008年2月任平顶山市石龙区地(略)、党组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10日石龙区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戚某某逮捕,由石龙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邸某某,河南金学苑(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裕达(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戚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2010)平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戚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发回石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石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九月二日作出(2010)平龙刑初字第6-X号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戚某某仍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0)平龙刑初字第6-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代理审判员段丽萍
代理审判员徐发营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