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红胜,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兆宝、胡某某,郑州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为珂,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安、靳某,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伟霞,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方红胜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红胜又于2009年月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红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上诉人方红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