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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红胜,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兆宝、胡某某,郑州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为珂,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安、靳某,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伟霞,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方红胜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红胜又于2009年月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红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上诉人方红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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