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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斌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8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1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12月18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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