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斌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8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1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12月18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