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千山棉织厂。
住所地:马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张某某、焦作市千山棉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光明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