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x。
被告施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牟XX诉被告施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9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婚后感情不合。2000年8月,原告回四川老家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和往来。被告曾于2010年1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牟XX与被告施XX双方自愿离婚;
二、被告施XX自愿补偿原告牟XX人民币3,000元(该款被告已给付原告);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2月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王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