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肖XX(系原告之夫),住同原告张XX。
被告杨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黄XX,男,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于2010年3月26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确立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被告杨X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X房款1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箐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