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XX村。
负责人XX,主任。
委托代理人XX,男,住上海市XX号XX室。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XX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X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X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上海市X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邱连祥
审判员倪军燕
代理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杨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