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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诉某人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市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XX村。

负责人XX,主任。

委托代理人XX,男,住上海市XX号XX室。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XX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X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X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上海市X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邱连祥

审判员倪军燕

代理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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