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住上海市徐汇区XX室。
被告谢XX,女,台湾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谢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杨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周箐
代理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