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
原告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元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应于2011年1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1年1月10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