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郑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郑某、周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