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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石某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原告石某

原告石某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系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陈某于1993年5月3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遗有上海市普陀区X路某里X号全幢房屋,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X路某里X号全幢房屋产权归原告李某、石某、石某、被告李某按份共有(其中李某、石某享有17%的产权份额,石某享有42.5%的产权份额,李某享有40.5%的产权份额);

二、原告李某、李某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

三、原、被告居住状况维持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李某、石某、石某、被告李某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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