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徐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x元,逾期被告徐某应另行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1.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罗珏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