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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徐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x元,逾期被告徐某应另行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1.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罗珏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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