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又名陈某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判员罗明勇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飞
附: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