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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郑XX携带水果刀尾随被害人崔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楼道处,持刀威胁后劫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10元及联华OK卡1张。

201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郑XX携带水果刀尾随被害人胡某至浦东新区X村X号楼道处,持刀威胁被害人交出钱财,因被害人大声呼救而逃离。

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郑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某、胡某某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XX部分犯罪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XX交代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缴的赃物联华OK卡一张发还被害人。尚未退赔的赃款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三、作案工具水果刀两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凌鸿

代理审判员张友根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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